国家药监局披露脑机接口医疗器械新指导原则,规范产物分类及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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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和促进行业进步,国家药监局出台了《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和《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两项重要文件。为规范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分类指导原则)。为奏效指导各方准确判定该类产物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并正确理解判定的相关要素,对分类指导原则中的重点内容,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分类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是指凭借侵入或非侵入的方式,测量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的神经信号并实时解码,实现患者与外部辅助或诊疗设备的实时双向交互或闭环反馈,触及改善、修复或替代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等临床效果的有源医疗器械。
需求说明的是,分类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仅测量外周神经信号、肌电信号、心电信号等非中枢神经信号的设备,以及仅具备单向信号采集或者单向刺激功能、未实现实时双向交互或闭环反馈的设备;不适用于预期用途为非医疗目的的产物,例如用于非医疗目的下,增强个体的功能增强、娱乐交互、日常辅助等相关产物;也不适用于以中枢神经系统信号测量为辅助手段但主要功能非改善、修复或替代中枢神经系统的其他医疗器械。
二、关于产物管理属性判定 产物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物预期用途判定。若产物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应当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产物凭借侵入式电极采集大脑运动皮层神经信号,实时解码后驱动外骨骼辅助偏瘫患者进行肢体运动康复训练,具有明确医疗目的,应当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物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产物凭借非侵入式采集中枢神经系统信号,相应机能正常者非医疗目的下的游戏控制、虚拟现实 / 增强现实交互、沉浸式体验等娱乐场景。此举例中,产物用于日常能力增强或者娱乐交互,无医疗用途,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故不作医疗器械管理。为避免误解和夸大宣传,使用脑机接口科技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物,其预期用途应当明确“不用于医疗目的”,不得声称具有改善、修复或替代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医疗效果。
三、关于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若产物为侵入式 / 植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 12-00。若产物为非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用于疾病治疗,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 09-00。若产物为非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用于功能代偿或康复训练,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 19-00。
若产物用于脑卒中患者肢体运动功能的康复训练,且未使用人工智能科技,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 19-00(备注:分类指导原则中的“人工智能科技”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范围一致)。在分类指导原则中,非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在用于脑卒中患者肢体康复训练时,如不使用人工智能科技,则可被视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9-00。
这主要是基于脑卒中患者肢体康复训练现有成熟诊疗方法,且非侵入式信号采集无创伤且未涉及人工智能算法的不确定性,产物安全性已充分验证,临床风险可控。若产物使用人工智能科技,因其可能引入新风险,如误判患者意图造成损伤,则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划分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非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的其他康复产物也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为避免分类编码交叉,分类指导原则明确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应当归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源医疗器械相应子目录(12、09 或 19);对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的安全奏效性评价是基于其整套系统的性能,原则上不应给出子目录 21 医用软件等分类编码(例如仅用于脑电信号分析、不实现实时解码与反馈的独立软件等)。对于不适用于分类指导原则的相关医疗器械产物(例如仅采集中枢神经信号用于诊断的产物、仅具备单向电刺激无反馈的产物、以外周神经信号为主的产物等),其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应当按照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执行。
分类指导原则是基于现阶段科技成长现状和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由于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处于科技快速迭代、产业成长加速期,随着新科技的应用和新产物的研发,对于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理解和认识也会不断加深,国家药监局将连续跟踪科技和产业成长走向,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做好调整。在此期间,相关应用新科技的产物,可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程序,申请分类界定。
《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解读 为规范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的通用名称命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命名指导原则)。为奏效指导各方准确命名,对命名指导原则中的重点内容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命名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命名指导原则仅适用于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物,其定义为“凭借侵入或非侵入的方式,测量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的神经信号并实时解码,实现患者与外部辅助或诊疗设备的实时双向交互或闭环反馈,触及改善、修复或替代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等临床效果的有源医疗器械”。
二、关于通用名称的命名过程 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按照“特征词 1+ 特征词 2+ 特征词 3(如有)+ 核心词”的结构编制。核心词和特征词应当根据产物真实属性和特征在术语表中选择。核心词应当在该类别项下选择最适合产物属性的核心词,且不可缺省。特征词应当按照产物相关特征,依次在术语表中每个特征词项下选择一个与之吻合的术语。
需求说明的是,康复代偿类脑机接口医疗器械命名术语表中的特征词 3“功能类型”可依据产物实际情形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三、关于通用名称的命名示例 以康复代偿类脑机接口医疗器械命名示例中“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为例说明,首先需明确所命名的医疗器械产物符合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的定义,且属于康复代偿类脑机接口医疗器械。
在此基础上,明确此类产物与人体的接触方式,如符合“侵入式 / 植入式”的术语描述,考虑现有注册的植入类医疗器械均命名为“植入式”,建议优先选择“植入式”,则确定特征词 1 为“植入式”、特征词 2 为“脑机接口”。之后,结合产物预期用于“功能代偿”且其主要目的功能类型为“手部运动”,则确定特征词 3 为“手部运动”、核心词为“功能代偿系统”。
最终,按照“特征词 1+ 特征词 2+ 特征词 3+ 核心词”的结构,即可生成该产物的通用名称为“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鉴于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正经历快速的科技变革和行业成长,国家药监局将连续关注科技和产业成长动态,深入研究,并及时调整相关方针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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